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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劳务市场的调查报告

时间:2015-09-22 15:16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28777

关于建筑业劳务市场的调查报告

 

前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企业不仅是城市发展建设的生力军,还是一个融合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的重要场所。近年来,为了推动建筑业更好发展,省政府、建设厅等政府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加大对本地建筑企业的扶持力度。然而随着我省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与繁荣,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发展没有得到很好的引导。由于建筑劳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欠缺,导致劳务分包制度还不健全、不规范,产生了较多乱象,偏离了政府设置总承包、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初衷,影响到整个建筑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为此,杭州市建筑业协会企业管理分会组织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劳务市场存在的问题

(一)总承包单位自己设立独立劳务分包企业的,这些劳务分包企业有责任对民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但由于民工数量太多,培训不能全覆盖,造成民工整体操作水平不高、从业素质较低。此外,由于劳务公司自身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较少,很少能常驻施工现场,使得民工的生产、操作缺乏有效指导和监督,导致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存在隐患。

(二)“包工头”带队仍是我省建筑劳务的主要形式,施工作业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务分包流于形式,劳务常常通过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收取管理费名义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施工作业,严重扰乱建筑劳务市场,令总承包企业在这一方面总是处在一个被动的位置。

(三)现阶段大多数劳务企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施工作业水平与零散的劳务队伍相差无几,但是劳务企业运营又要一定的管理成本,所以从收益、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工程承包人普遍愿意使用零散的劳务作业队伍。这种“包工头”和劳务分包企业并存的状况,也加剧了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承担,尤其是在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涉及民工权益纠纷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时候,仍存在不同程度地 “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工程进度款支付应该是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支付给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发放给民工。但在实际施工中,各个单位支付进度款都会出现一定的滞后,经常导致民工无法及时领取工资,不仅造成施工总承包企业面临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还直接影响到民工工作的积极性,甚至出现民工停工、聚众生事等纷争,对工程进度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带来不利影响。上级主管部门在处理劳务分包企业发生的劳资纠纷时,不论总包单位是否足额支付了劳务企业的劳务款项,均要求总包单位承担再次支付的责任,而劳务企业却无任何责任,这样更人为地加重了总包单位的劳动用工或劳务分包负担。

2、上级主管部门在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上,也有“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存在。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总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劳务分包单位是用工主体,在总包单位承担总包管理责任到位的前提下,工人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就应该由劳务分包单位来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因为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是“谁用工、谁负责”。现在主管部门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是人为地一刀切,由总包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3、在工伤事故的处理上,我省建设厅多年以前就考虑到了建筑行业的特殊情况,在贯彻落实《公司保险条例》时就做了变通规定,例如杭州市2007年出台了《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杭政办函〔 2007 〕 148 号)文件,对建设工程项目民工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并在2012年对工伤保险待遇明细做了调整,这个文件理应是杭州市建筑工程民工工伤事故处理的依据。但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公伤待遇纠纷时,对总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并不按此文件执行,片面地强调要为工人执行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四)劳务分包作业队伍素质偏低,由其是电焊、起重机械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紧缺,也严重影响到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近年来,我省带头通过探索创建民工学校,推动民工教育培训,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一定反响,确实为培养产业工人打下一定的基础。但大多数建筑民工认为持证与否并不影响从业,反而会觉得培训耽误挣钱或影响休息,有时还需支付费用,对培训取证不积极。从企业方面来看,队伍流动频繁,培训支出与收益不对称,民工一旦“跳槽”,企业的投资即变成“为他人作嫁衣”,未能根本上解决劳务分包作业队伍素质偏低的难题。

(五)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一是社会保障不到位,由于建筑劳务的流动性,除强制性的意外伤害保险外,民工办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的非常之少。二是工作生活环境恶劣,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卫生、学习、娱乐条件。三是用工合同不规范,劳动报酬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二、解决劳务市场存在的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扶持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为了改变劳务分包企业的现状,政府、协会和总承包企业需要从不同层面予以指导和扶持。建议:一是政府依托建筑业协会设立建筑劳务分会,在搭建劳务企业沟通交流平台的同时,提供政策咨询、法律维权、劳务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切实帮助劳务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二是相关部门将施工项目劳务分包情况与工程创优申报和优质工程评选挂钩,对参与优质工程建设的劳务分包企业予以表彰。政府还可以开展劳务用工规范化工地及劳务企业评选活动,对获奖工地和企业进行宣传奖励,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劳务用工行为规范。三是改善劳务企业的运营环境。劳动部门应将劳务企业纳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保障体系,使其享受到用工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工伤养老保险补贴等政策。工商、税务部门在企业申办、年检以及征税等工作中,应积极跟进服务,并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规范收费、征税行为,减轻企业负担。

(二)规范建筑劳务分包管理

建筑劳务分包行为不规范,是导致建筑劳务市场发展缓慢和混乱的关键所在。因此,政府要建立建筑劳务分包监督检查机制,经常性开展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的执法检查,对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不签劳动合同直接雇用民工的,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或只利用资质低收费开票并无实际管理的劳务分包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政府要以规范主要城市的建筑劳务市场,以及特、一级企业的施工作业分包活动为重点,使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实现规范化劳务分包,以点带面,逐步推进。严禁违法分包,非法挂靠;对劳务分承包方进行安全管理水平的评价,并在合同中明确列出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奖罚的条款。

(三)主管部门要摒弃“重总包,轻劳务”的思想

在民工工资纠纷、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处理和民工工伤待遇纠纷等事件的处理过程中,要做到依法处理,明确责任。

1、针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上级主管部门一定要查明是哪方支付进度款出现滞后,导致民工无法及时领取工资,那就要那一方承担责任,而不能一味地让总承包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2、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上,应该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查明事故责任的主体,不能一味地是总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总承包单位在安全防护、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和安全防护用品发放等的安全生产义务已经到位的情况下,主要责任应该由用工主体来承担。

3、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与劳动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好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工人的保险问题,不要出现在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整个行业实行人身意外险和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主管部门却要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工人实行城镇社会保险,这种多头领导只会加重施工单位的负担。如果是实行人身意外险和工伤保险,那么劳动部门在处理民工工伤待遇纠纷时就应该依照建筑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民工人身意外险和工伤保险政策来处理。如果确定建筑行业劳务工人要实行城镇社会保险体系,那么我们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就应该在我省施工定额或工程量清单规范中取消建设工程项目民工人身意外险和工伤保险,改为按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计算民工保险费用。

(四)改进和完善建筑技能教育培训

上级主管部门应把技能培训作为提高整体劳务水平的着力点,以民工学校为载体,建立起学用结合的培训机制,降低培训成本、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培训的针对性。通过开展建筑业民工骨干培训,推进劳务经营管理人员、施工作业队长和劳务班组长业务素质提高,以实现培训一人、带动一批,加快建筑劳务培训速度。主管部门可探索改革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方式,将分散的建筑职工教育经费予以适当归集;对积极创建民工学校、推进民工培训的企业进行奖励,调动企业培训的积极性。此外,企业要着力提高民工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完善人工工资单价动态基价标准信息发布,分项单列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主要工种类别的最低工日单价,从工资待遇方面予以引导激励。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建筑职业技能竞赛,表彰奖励获胜人员,并授予高级技能职业资格,在行业内营造一种良好的学习竞争氛围,促进职业技能人才成长。

(五)加强建筑业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用工,主管部门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用工,提高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使之真正成为民工权益的护身符。

(六)要强化市场监督执法检查

组织建立建筑劳务市场综合执法监督机制,不定期开展资质资格、分包转包、持证上岗、劳动用工、工资拖欠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根本上净化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

(七)提高劳务公司的准入门槛,并建立劳务公司关于支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制度。

在注册资本金、办公场地、人员配置、社保、执业人员数等各个方面对劳务企业做出规定,提高劳务企业的整体资质。如果出现劳务公司违反法律和规定的现象,主管部门就可以要求劳务公司支付民工工资保证金,以承担劳务公司对其义务与责任不履行所带来的后果。

(八)建立分包队伍诚信系统库,建立黑名单制度

建立分包队伍诚信系统库,将“工闹”纳入黑名单。对拖欠民工工资后逃匿和失联的、拒不配合工程结算并转移资产逃避支付的、有支付能力但经责令仍拒不支付民工工资的和雇用人员围堵政府机关,煽动上访等恶意欠薪的自然承包人,应从严打击。

(九)对“恶意讨薪”行为的法律约束

制定建筑行业“恶意讨薪”管理办法,对“恶意讨薪”行为的管理主体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明确,对“恶意讨薪”行为界定和处罚措施进行明确。规范管理,使遏制“恶意讨薪”行为有法可依。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2015年8月

 

 

报:市建委、市人社局、市建委市场处、市建管站、市造价站

送:各县(市)区建协、各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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