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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42期

时间:2020-03-25 10:15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4048

会员法讯第42

法讯速递

(一)住建部2020116日发布实施《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予以修改,在第一条“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即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住建部 商务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于2020117日公布施行

按照《决定》的要求,《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及《<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 商务部令第121)2020117日起废止。

以案释法

“以建设单位审计结果为准”或者“按照建设单位付款进度支付工程款”约定的认定及处理

案情简介

C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某工程发包给B公司,后B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A公司,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A公司实际施工,B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所得税。合同签订后,A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部分工程的施工工作,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清点,并办理了工程验收交接,同时进行了工程割算,但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故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但B公司辩称双方曾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结算后按照建设单位C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进度和比例支付,现在建设单位未结算完毕,故B公司还不具备向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A公司分包的涉案工程已竣工初验且已交付并进入养护期,而建设单位C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审计结算,故双方不宜再按照原约定的以建设单位付款进度和比例支付工程款,原告A公司可以向被告B公司主张工程价款。遂判令被告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律师观点

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作出的上述约定应认定为附履行期限和附履行条件的合同条款,该条款本身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且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通常情况下合同双方应依约履行。

此类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较为常见,一般系承包人为减少自身的资金压力作此约定。但当建设单位长期不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时,会导致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亦长期无法收到工程款,而其向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时,则会以建设单位未结算或未付款为由被拒。

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一方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另一方面也会对该约定的付款条件或期限是否成就或届满进行实质性审查。特别是对建设单位长期未结算或未付款的原因进行认定。

参照现有的司法判例,若建设单位未结算或未付款的原因系存在恶意拖延,且承包人亦不积极主张的,法院一般判决会判令承包人立即向实际施工人或分包单位支付欠付的工程款。若建设单位未结算或未付款并非无故恶意拖延,而是有正当理由的,法院一般判决仍然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作为付款条件。

法务问答

1、工程质量保修的责任人范围?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4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责任人为施工单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3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因此施工单位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如设计方、发包方等。

2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与期限?

根据《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款中对于保修范围的描述包括了与使用者合法权益相关的建设工程部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相关部位的最低保修期,对于该些法定部位的保修期限,承发包双方也可以自行约定,但是不得低于法定的保修期限。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保修期限的部位,由承发包双方自行约定。

特别提醒的是:根据20175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商品房的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地下室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保修期限自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住宅装修埋设在墙体、地面内的电气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隐蔽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八年,其他装修部位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两年,自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温馨提示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施工企业能否申请工期顺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及各地政府疫情防控的相关举措影响,施工企业不可避免会产生工期延误的情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商事纠纷的若干问题解答》已经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民法总则》和《合同法》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也指出,“确因执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项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顺延工期。疫情防控期间订立合同,且防控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当事人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顺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

施工企业因为此次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进行开复工的,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顺延工期,但建议提供相应证明,同时施工企业应注意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工期进一步延误,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期撰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人:林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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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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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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