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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2-27 10:04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328
会员法讯第113期

一、法讯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已经2025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施行近40年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近日后续配套政策出台,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等一系列公告,对现行有效的增值税具体征收范围、优惠政策等进一步细化梳理。
面对税法政策的重大变化,建筑企业应关注新政下与建筑服务相关的细则变化,更好地完成衔接和政策过渡,持续提升税务合规管理能力,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二、以案释法
借用资质施工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借用方与被借用方应承担连带责任——某食品公司诉石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石某借用某建设公司资质与某食品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建设综合生产车间、原料生产车间、门卫、道路、绿化围墙等。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使用,一直未竣工验收。某食品公司发现案涉工程存在墙体、地面开裂等情况,认为石某应当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某食品公司起诉请求石某与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修复费。
诉讼过程中,鉴定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鉴定意见为:综合生产车间、原料车间、挡土墙等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费为770万余元。
●法院观点
审理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借用资质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请求资质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建设公司将其资质出借给石某承揽工程,石某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某建设公司依法应与石某对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判决:某建设公司与石某连带给付某食品公司质量缺陷修复费770万余元。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建设公司与石某就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既打击资质借用方“借帽子”行为,也惩治资质出借方“卖牌子”行为,明确一旦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双方都要为损失“买单”。该案对于压实建筑行业主体责任、保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律师观点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法律对于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作出否定评价,尤其对于由此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法律作出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资质是建筑企业施工能力和信誉的认证,与施工质量息息相关,工程质量安全事关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传承发展,各方主体都应该重视。发包人应加强对承包人资质及分包行为的审查,防范借用资质、违法分包等风险;承包人亦不得出借资质,分包时也需确保分包方具备相应资质,防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风险。
三、法务问答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守约方能否向违约方主张预期利润损失?
答: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索赔“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实践中,如何证明和计算利润损失存在一定难点,一般通过合同约定、行业标准、鉴定等方式确定。
四、温馨提示
2025年12月31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水利厅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业信用评价实施意见》,就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实施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评价方法、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四方面,加强了对招标代理活动的规范和监管,该意见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3月1日。
本期撰稿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盛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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