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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8-11 14:27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501
会员法讯第107期
法讯速递
《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实施
该意见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审计厅于2025年7月24日联合发布,要求2025年9月1日以后签订工程合同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落实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工作,引导发承包双方开展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不断完善工程结算制度。
意见要求招标人应采用全省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合理约定人工、材料等要素的价格风险幅度和范围,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和造价,不得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投标人。
在工程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可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申请调解等方式及时处置争议问题。争议问题解决后确定的工程价款,应根据合同约定一并支付。
在工程结算审核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工程计量、计价等有争议的,可通过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发承包双方应在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签署意见,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无争议部分工程价款。发包人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得以审计或结算审核结果未出具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以案释法
本案聚焦于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工伤赔偿责任与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竞合的预防与处置。
一、案情简介
宋某于2021年9月入职于劳务公司,从事某施工项目泥工工作,2021年12月8日,宋某在工作中被吊机掉落重物砸伤,经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为5级。2024年6月12日,宋某以劳务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经调解获得工伤赔偿共计639799.66元。后宋某认为吊机为总包公司所有且塔吊司机也应为总包公司员工,案涉事故同时构成总包公司人身侵权,故向人民法院起诉总包公司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请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020826.04元。案涉塔吊吊运的材料为幕墙公司所有,材料绑扎及材料吊运指挥均为幕墙公司人员,故宋某亦将幕墙公司追加为被告。
二、诉讼结果
本案目前处于申请重新进行人损伤残鉴定阶段。
三、法律评析
(一)本案的性质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的竞合。宋某作为劳务公司员工,因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因工负伤的情形,劳务公司也协助宋某进行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及工伤待遇赔付。但因砸伤宋某的建材为幕墙单位的材料,而塔吊设备的租赁使用单位为总包单位,宋某认为上述二单位对造成其人身伤害有过错行为,故将二单位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焦点1:塔吊司机是否为总包公司员工、总包公司是否已尽到审慎义务;2:塔吊所吊物品及指挥人员是否为幕墙公司所有、建材绑扎及起吊指挥是否存在过错;3:宋某是否对自身损害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二)作为该案被告之一的总承包单位,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须证明在管理中不存在过错行为,具体为:1、总承包单位自身承包施工合法,不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该项目总包单位通过邀请招标经过公平竞标获取项目,在资质范围内施工,市场行为完全合法;2、总承包单位依法依规对劳务作业分包,并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批通过,不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形,也不存在超越劳务企业资质发包的情形;劳务公司获批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能力;3、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到位,具体包括资质、安全生产能力审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人员到岗履职、安全防护设施移交与使用交底,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管理等;4、总包单位对大型设施设备的管理到位,本案涉及塔吊的安全使用及塔吊司机是否合规操作,司索指挥是否在岗及是否违章指挥;5、导致宋某人身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否为幕墙材料绑扎不牢固、起吊过程中掉落导致其被砸伤,在大型材料吊运的过程中总包单位是否完全尽到了安全管理的义务,是本案总包单位是否担责的关键。
四、风险预防建议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站在总包单位项目管理的角度,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分包单位管理,合法合约分包,禁止违法分包、“以包代管”;对所有分包单位,均应尽到总包管理职责,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能力应进行审查;施工方案有审批、安全技术有交底;对分包单位人员有管理、有教育;对分包单位违规作业、不安全行为有检查、有整改;所有管理工作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归档到安全台账中。
(二)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持证上岗作业。1、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公司、项目、班组),每年至少一次全员安全培训,留存培训记录(含签名、照片)。2.电工、焊工、架子工、塔吊司机、司索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定期复审证件有效性,禁止无证或证件过期人员上岗。
(三)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发生安全伤害事故后及时响应,积极救治伤员,降低伤害的影响。
(四)按规定及时申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或人身意外险,做好伤残理赔工作,尽量提前协商处理赔偿,以降低相关损失。
法务问答
一、施工方未设围挡导致路人坠入基坑受伤,责任如何认定?
答:施工方未设围挡和警示标志,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若工地管理方(如总包单位)未尽监督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35条 施工单位应在危险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民法典》第1198条 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二、高空坠物伤害的责任归属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若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补偿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三、施工单位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施工,如何认定侵权责任?
答:专利权人可要求停止使用、销毁侵权设备,并索赔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若施工单位不知情且技术由设计方提供,可向设计方追偿。
《专利法》第11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因供应商提供劣质钢筋导致楼板坍塌,造成工人伤亡,施工方是否需要赔偿?
答:供应商提供钢筋不符合国家标准,未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或检测报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施工方未履行进场材料检验义务(如未抽样送检),明知材料不合格仍使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理单位未按比例抽检钢筋质量,发现材料问题未要求退场或整改,承担次要责任。建设单位指定供应商且干预材料选择(如强制使用低价劣质产品),压缩工期导致施工单位无法规范验收,承担可能的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3条 被侵权人可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 施工单位须对建筑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
《民法典》第1168条 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2.6条 监理应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并留存检验记录。
温馨提示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劳动用工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因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的复杂性,导致劳动者因工负伤较为普遍。近年来,随着劳动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大幅提升,劳动者因工负伤给施工项目造成的损失越来越大。同时,因工负伤带来的工伤赔偿责任往往又与施工现场的人身伤害侵权责任存在竞合,进一步增加了劳动者因工负伤给建设项目造成的损失。
总包单位应对措施:
(一)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在使用大型设备吊装重大物件过程时,施工方要进行全程现场安全监管,设置安全施工区域,同时放置禁止行人通行的警示标志;大型设备所有人和操作人吊装前对固定物件的锁链牢靠程度要进行检验,操作大型设备时要注意谨慎观察施工区域的作业环境;施工区域的工人和其他人员要注意自身安全,远离施工区域。
(四)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处理机制,抢救伤员,安抚伤者及其家属,从工伤赔偿责任的角度及时落实赔付责任,不要拖延赔偿或逃避赔偿责任,导致伤者从多渠道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扩大项目损失。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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