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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10 16:26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382
会员法讯第105期
法规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
该司法解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其核心内容包括明确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责任主体(包括特许人、被特许人、场地出租者等),重点打击“卷款跑路”等行为。同时,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无效,并赋予消费者7日无理由退款权利。尽管该解释主要针对零售、餐饮、健身等生活消费领域,但对于建筑行业中可能涉及的预付金服务(如设计咨询、长期维护合同、装修预付款、专业培训课程等),企业应全面审查合同条款,确保符合新规,避免“霸王条款”,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以维护企业信誉和避免法律风险。
以案释法
本案聚焦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合同僵局”问题及其法律解决路径。
案情简介
A公司(发包方)与B公司(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由B公司承建沈阳某某广场T3-T5及S3楼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第15.5项特别约定,雇主有权为自身便利随时终止合同,但明确限制其不得为自行实施或安排其他承包商实施工程而终止合同。
因案涉工程在开工前并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曾就此批复,要求项目单位进一步落实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尽管存在合规性瑕疵,B公司仍于2012年9月25日进场施工。工程于2014年9月停工,此后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对于停工原因,双方各执一词:B公司主张系A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所致,A公司辩称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下达的停工指令。
因工程长期停滞双方矛盾日益激化。2017年4月26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解除合同函,B公司于同年5月3日回函,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鉴于合同履行已陷入僵局,A公司于2018年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B公司撤场、返还工地、移交施工资料。
法院裁判
本案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案号:(2018)辽民初46号)],法院判决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沈阳某某广场T3-T5及S3楼工程的《总承包工程合同文件》及全部补充协议、附件。同时,判令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撤出施工场地,并将施工场地及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资料移交给A公司。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指出,尽管合同本身合法有效,但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严重纠纷,矛盾已难以缓和,导致案涉工程长期停工。这种状况使得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履行陷入了僵局。为了避免双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法院认为有必要通过司法判决解除合同。这一裁判思路,突破了传统上对违约方解除合同权利的严格限制,体现了在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将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司法介入打破僵局,以实现交易效率和公平原则的平衡。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再审判决中,维持了原审法院关于解除合同的认定,进一步确认了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时,即使一方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也可基于公平原则和实际情况,支持违约方的请求判决解除合同的裁判规则。
律师观点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建设工程领域中合同履行僵局的认定与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对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合同僵局”解除规则的司法适用提供了典型范例。
首先,本案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合同有效,但若因双方矛盾激化导致工程长期停滞,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法院可以主动判决解除合同。这打破了传统上“违约方无权解除合同”的观念,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效率与公平的兼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种履行周期长、涉及因素复杂的合同类型中,合同僵局现象尤为突出,若不及时解除,将导致资源长期闲置,损失持续扩大。法院的裁判,正是为了避免这种“烂尾”或长期停工的局面,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其次,本案的裁判思路强调了司法在打破合同僵局中的积极作用。法院并未拘泥于双方对停工原因的争议,而是着眼于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事实,通过司法判决为当事人提供了退出机制。这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链断裂、行政审批受阻、双方信任破裂等)导致项目停滞的建设工程,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引,有助于当事人及时止损,寻求新的解决方案。
再者,本案也警示了建设工程项目前期合规的重要性。虽然法院最终基于合同僵局解除合同,但工程在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开工,本身就埋下了法律风险的隐患,这可能是导致后续纠纷和停工的原因之一。
律师建议
本案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各方主体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操作指引,提示各方应将法律风险管理前置化,并学会应对合同履行僵局。
对于发包单位:
严格履行前期审批手续,在项目启动前,务必确保所有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齐全、合法,这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基础。任何前期合规性瑕疵都可能成为后续纠纷的导火索。
加强项目管理与沟通,在施工过程中,应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对于工程进度、质量、付款等关键环节,应有明确的书面记录,包括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以备不时之需。
理性评估与及时止损,若工程出现长期停滞,双方矛盾难以调和,应及时评估合同是否已陷入履行僵局。在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应果断考虑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解除合同,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在特定情况下,可考虑适用“先行判决”等司法机制,以快速解决无争议部分,推动项目复工或清算。
对于施工单位:
关注项目合规性审查,尽管主要责任在于发包方,但施工单位在进场施工前,也应适当关注项目是否具备必要的施工条件,特别是行政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这有助于评估项目风险,并在必要时向发包方提出书面提示。
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留存证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施工,并妥善保管施工日志、进度报告、付款申请、往来函件等所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证据。若发包方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应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并保留催告记录,这对于后续主张权利至关重要。
积极应对合同僵局,当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时,不应消极等待,而应积极与发包方协商解决方案。若协商无果,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条件符合时,主动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以避免自身损失持续扩大,并及时进行工程结算和清场。
本案再次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复杂且动态的过程,各方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在纠纷发生时,理性评估,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期实现合同目的。
法务问答
一、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司法实践,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且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被借用的有资质的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46条的规定,该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真实民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由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履行,因借用人没有相应施工资质,从而导致真实的施工合同也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对于发包人而言,即使与有资质的企业签订合同,也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实际监管,避免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否则仍需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这促使发包方在选择承包方时更加谨慎,并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严格遵守资质管理规定,杜绝资质借用,从源头杜绝此类法律风险,维护行业健康发展。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回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对于涉案工程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施工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经物化到建筑工程中,成为不动产的一部分。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施工人的立法本意出发,即保障施工人因付出劳动和材料而形成的工程价值能够优先受偿,即使合同解除,施工人已完成的工程价值仍应得到优先保障。合同解除仅是合同关系的终止,不影响已物化价值的优先受偿地位。
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在于保护施工人投入到工程中的劳动和材料价值,这些价值已固化在建筑物中。合同解除仅是合同关系的终止,不应影响已经物化到工程中的价值的优先受偿地位,这体现了法律对劳动成果的尊重和保护。这为建筑企业在合同解除后面临工程款回收困境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企业应及时了解并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通过法定程序保障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发包方,即使合同解除,工程款支付义务仍受优先权的约束,应妥善处理后续结算,避免因忽视优先权而引发更大的法律风险。
温馨提示
健全合同管理与证据保全,应对复杂工程结算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结算、固定总价合同的例外适用、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以及垫资利息计算等问题仍是纠纷高发类型。司法实践强调合同约定优先,并对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等证据有严格要求。
无论是固定总价合同下的未完工或变更结算,还是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主张,核心都在于证据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许多纠纷的症结在于缺乏及时、规范的签证、确认文件,导致权利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应注意以下事项:
1、强化合同条款的精细化,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量变更、计价方式、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流程、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应力求详尽明确,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应预设变更计价机制和风险分担条款,以减少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2、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制度,施工过程中,所有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工期顺延、质量问题处理等,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书面签证手续,并由双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口头约定、微信沟通等非正式方式应及时转化为书面文件,并妥善保管。
3、重视证据的日常保全,对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图纸会审记录、材料进场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进度照片/视频、监理报告等,均应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归档,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大量工程纠纷源于合同管理和证据保全的缺失。司法实践对证据的严格要求,迫使企业将法律风险管理前移,从项目伊始就注重合规和证据积累,而非等到争议发生后才仓促应对。这不仅是企业法律部门的工作,更需要企业项目管理、财务、商务等各部门的协同配合。通过建立全流程的合同管理和证据保全体系,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在工程结算、争议解决中的成本和风险,提升企业的整体运营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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