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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06-27 09:01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21550

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杭建工法【2017】193号

 

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质安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提升全市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管理水平,按照《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12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杭州市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杭州市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提升全市建筑工地绿色施工管理水平,按照《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128号)要求,结合《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278号政府令)和《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工发〔2017〕112号),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施工扬尘治理是文明施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举措之一。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以改善建筑工地施工环境为总体目标,以裸露土方及散装材料的暴露扬尘;材料、土方运输、转移过程中的转运扬尘;材料加工(包括切割、搅拌等)的操作扬尘等环节入手,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重拳出击、务求实效,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的机制,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扬尘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施工扬尘对城市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监管工作。

  (一)建筑工程各方主体责任落实

    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施工、监理、渣土清运等单位成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专项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扬尘防治工作,并将文明施工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并在招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相关费用不得纳入竞争性优惠,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治理责任,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进行开工前文明施工条件验收。

    2.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根据《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成果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并严格实施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组织全面自查并填写完成《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附件1),一份报送所属监督机构备案,一份留存工地备查。

    3.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规划,对发现存在扬尘污染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拒不整改,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监督机构报告。

    (二)扬尘治理措施落实

    按照扬尘治理“五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砂土100%覆盖,外脚手架密目安全网100%安装,工地路面100%硬化,出工地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1.措施制定。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包括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项目经理部应当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政府发布重污染预警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重污染天气作业时,应按照《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杭政办函〔2016〕7号)要求,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根据不同响应等级,严格落实增加建筑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减少土石方开挖规模或停止土石方作业等措施。

    2.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外脚手架应当安装密目式安全网。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洒水清扫制度或采取雾化降尘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当全部进行硬化处理,出入口应在工程开工前设置完 成车辆冲洗设施和废水沉淀池等设施,土方施工阶段还应增设洗车槽和车辆自动冲洗装置。

    3.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施工单位对运送土方、渣土、泥浆的车辆的管理应做到“四个必须”,车辆方可出场:一是必须确保运输车辆随车携带“三证”(工程渣土处置证、工程渣土准运证和道路通行证);二是必须确保车厢顶部按要求覆盖密闭;三是必须确保渣土装载高度不高于栏板高度;四是车身(车轮)必须冲洗干净。

    4.施工物料。全市建筑工地现场应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易产生扬尘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干粉砂浆、水泥、粉煤灰、灰土、细砂石等)应密闭存放或覆盖。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工地内拆除工程。拆除工程应当采用警示标志隔离,并采取洒水降尘或雾化降尘措施。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便道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党的十九大、全国第十三届学生运动会、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举办前和活动期间,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措施;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两级监督机构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即日起至5月20日前)

    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根据所属建筑工程报送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结合日常监管,于5月20日前上报《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附件2),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5月21日至11月30日)

    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标化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自5月起每月25日前上报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我委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市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于12月15日前上报我委。在此基础上,我委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文明施工责任人公示牌、“杭州建设”微信公众平台、“城建先锋服务微平台”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杭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修订)》(杭政办函〔2016〕7号)不同预警级别对应的扬尘控制措施,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市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与城管、环保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建立与属地街道联合监督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docx

     2、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docx

     3、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度情况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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