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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 况 反 映 第八期 2010年11月24日

时间:2015-09-22 15:01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21069

情 况 反 映

第八期

20101124

有关建材涨价影响建筑施工的情况反映及建议

 

近期,建材行业实施限电减产措施,加之水泥价格一涨再涨,大部分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已不能保证施工现场的供应需求,开始停供商品混凝土,这给施工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企业纷纷来电反映情况。为更好地反映企业诉求,杭州市建筑业协会迅速开展了建筑业工程项目材料价格有关情况调查,发放了调查表,并召开了在杭省、市、区属13家骨干施工企业负责人的座谈会,现将有关建材涨价影响建筑施工的情况及建议综述如下:

一、目前状况

从今年十一月初开始,建筑施工企业就陆续收到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停产、停供通知,停供时间一般为五天。受此影响,目前许多正在进行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的项目基本处于停工与半停工状态,其中不乏政府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部分不能停工的项目,如正在进行基础施工的,施工企业积极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协商,想通过上调商品砼价以保证工程的连续施工,虽上调幅度已达36元/ m3,超过10%,仍难以保证正常施工。许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要求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合同,以重新明确商品混凝土的价格。

商品混凝土停产和提价的重要原因是水泥价格上涨,目前425#强度等级的水泥价已达到492元/m3,比今年7月307元/ m3的价格上涨60%。除了水泥,商品混凝土价格上涨外,其他材料也在不停地上涨,如钢材、木质板材、面砖等,特别突出的还有人工费。目前由于物价飞涨,工人的紧缺,人工费的上涨幅度也很大,以木工、砌筑工、钢筋工等为例,其人工市场价已从今年7月的137元/日上涨到169元/日,上涨24%。

二、现状对企业、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1、项目停工或半停工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主要由于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原因引起项目停工或半停工,不仅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租费都将相应增加,停工带来的人员窝工、降效,以及后期赶工需增加的投入等一系列的损失。

2、材料和人工费价格的上涨引起的损失

企业在投标时,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组价,一般对商品混凝土、水泥、钢材等方面以信息价为基础,考虑企业的管理水平适当下浮,由于今年下半年各种材料的不断上涨,特别是进入11月份,涨幅更大。在对14家企业统计的60个项目中,钢材价格上涨占原总价的17.4%,涨价影响占造价百分比为21.3%,金额为4.078亿元;商品混凝土价格上涨占原总价的21.33%,涨价影响占造价百分比为5.44%,金额为3.635亿元;由于此次材料涨价的原因施工企业不可预见,涨幅也较大,人工费涨幅大大超出施工企业投标前的预计,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也间接影响工程质量。

3、违约风险增加,潜在的纠纷将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当前,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以低价竞标,往往保留了部分应计入的风险费用。固定价格合同,使其与业主协商调价较为困难,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保障性用房)。不可预见原因引起的材料涨价,使施工项目经济状况雪上加霜,施工企业经济风险增加。

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的一纸停产通知,使施工企业陷入左右为难的境地。一方面,施工企业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商之间签订过供销合同,因其停产、停供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虽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挽回一些损失,但其效果和效率微乎其微,施工企业还将承担因延期交房来自业主方的索赔;同时由于年未实行限电减产的措施,导致各种材料的紧缺、断货,特别是水泥更为突出,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在此处境下采取断供的办法,也是无奈之举。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妥善解决,参建各方难免对簿公堂,纠纷四起。商品砼厂家、施工企业、业主之间的潜在矛盾必将被激化,间接影响农民工,尤其年底接近,将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三、我们的建议

在目前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下,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革思路,住建部出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清单计价规范》),主要修订了原“03规范”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过程造价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我们建议,要认真贯彻落实《08清单计价规范》,严格按其相关规定,妥善解决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同双方风险责任的划分等引申出的许多问题,具体为:

1、政府有关部门应明确有关事宜,为参建各方协商解决现状困难提供依据。

由于政府限电措施,引起水泥厂停产,从而引起商品砼厂家停供、水泥价格上涨、商品砼价格上涨、施工企业停工、窝工等一系列问题,不是施工企业原因引起的,这一点,迫切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给予明确,让施工企业、商品混凝土供应商、业主方(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有协商解决的依据。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人工价格信息,应紧跟市场行情,真实反映市场价格波动的现状。

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08清单计价规范》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在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具体可依据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建委发布《关于杭州市本级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结算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杭建市〔2008〕44号,杭财基〔2008〕211号)来执行;当人工工资单价发生变化时,依据关于贯彻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杭建市通知〔2008〕45号)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材料和人工价格指数都是可以调整的,但这是基于施工单位首先要承担大于3%的工程造价前提之下的,且杭州市的政府项目在合同未约定的前提下往往不能适用(杭建市通知〔2008〕45号),即人工价格指数超幅度上涨部分不能协商调整。另外,这里涉及的调整依据都是信息价,从调查表中反映,人工工资的信息价一直难以与市场现状接轨,如11月人工工资信息价(二类人工类别)为91元/日(8小时),市场价为169元/日(10小时),信息价(人工价格指数)未能及时反映市场价格变化的动态。

因此,建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人工价格指数,紧跟市场行情,及时真实地反映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指数波动的状况。

3、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核,规范招标风险条款的约定。

《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对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合同计价方式宜采用单价合同方式,且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浙江省住建厅也在“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 (建建发〔2009〕93号)中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就施工期内遇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重复计算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由于工程量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由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不符引起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变化;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工程价款变更等有关事项进行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的约定。

因此,建议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文件风险条款的规范和审核(含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保障性住房),除规模不大,工序相对简单的工程外,不允许强制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同时对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计价的风险责任进行规范和明确,不能将风险全部转嫁给施工企业。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2010年11月24日

 

 

送:市建委、市建委市场处、工程处、市招标办、市造价站

俞志宏副市长、杨军主任、袁建进副主任、裘新谷副主任诸领导

发:杭州市建筑业协会会长、副会长、各县(市)区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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