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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 疫情风控专辑(第五期)

时间:2020-03-25 13:53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4105

会员法讯 疫情风控专辑(第五期)

前言

《会员法讯》自201610月创办以来,迄今已有四十一期,通过法讯速递、以案释法、法务问答、温馨提示等形式,为会员单位的法律风险控制提供了有力参考。目前,新型冠病毒疫情来势凶猛,举国上下共同抗疫,鉴于疫情对建筑业产生的巨大影响,为提示企业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特推出疫情风控专辑,敬请会员单位关注。

本专辑由杭州市建筑业协会、杭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主办,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协办。欢迎会员企业踊跃投稿。

疫情防控背后的相关刑事法律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及广大人民群众在内的社会力量都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中去。在当前全国人民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全力以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时候,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之举,部分行为甚至涉嫌刑事犯罪:有的人出于各种目的拒绝接受检疫或强制隔离;有的人哄抬物价,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有的人制造、销售假口罩,企图大发国难财;还有的人造谣传谣,增加社会恐慌等。

那么,作为普通的群众,我们该如何知法、守法,并积极配合政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前述种种不法行为,我国刑法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为提示大家在疫情防控时期做好自我保护,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同时警示部分有不法企图之人,我们梳理了当前有关疫情防控的一些刑事法律问题并就相关刑事法律责任予以简要阐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1.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1.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仍故意去人多的地方,想让更多的人感染,属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2.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如果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提示:针对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作为爱国守法的好公民,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定要严格遵守疫病防控相关要求,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如实反映情况,该在家隔离就不要出门。

同时也要注意选择合适合法的方式。这不仅是切实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起责任,同时也是防止不必要的刑事法律风险。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

1.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如生产、销售劣质口罩、消毒液兑水销售的,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2.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3.生产、销售劣质、不合格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或者收集废弃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简单处理后再销售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4.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商家为牟利,大量囤积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紧缺防疫物品,高价销售,属于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示:生产销售假口罩,包括近期网上视频流传的非法回收口罩再次进行销售的行为,将给社会国家人民带来巨大的风险,将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特殊时期,口罩供不应求,大家一定要通过正规的电商平台购买。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

1.在救治过程中,患者或者家属出于报复、发泄不满等目的,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可判处死刑。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五、侵犯财产类犯罪

1.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用品、捐助新冠肺炎病人等名义,诈骗公私财物六千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1.为了恐吓他人、报复他人,投放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消息发朋友圈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消息而转发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当然,司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也会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对这样的行为依旧保持审慎态度。

4.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组织大规模聚餐、玩乐等群体性活动,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5.带众人强行冲开依法封闭的高速公路,属于聚众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其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7.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提示:当前,全国上下正众志成城、齐心协力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大家应该要能够主动配合、服从安排,用实际行动为全面打赢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面对执法部门的隔离措施,不管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家人,请务必配合。否则不但要强制隔离,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乃至刑事法律责任。

另外,大家一定要经官方途径了解疫情等相关信息,切勿轻易相信、转发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不实信息,更不要肆意编造、传播未经核实的疫情等相关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近期各地警方都通报了对散布谣言行为人的一些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该类行为,可能要面临刑事责任的严厉处罚。

七、贪污贿赂及渎职类犯罪

1.负有相关管理职责的人员,将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救灾、救济等款物挪作他用,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渎职、贪腐的,将根据不同身份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可以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最后,为了使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尽快打赢这场攻坚战,大家都应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的规定,遵纪守法,这不仅是切实对自己和家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起责任,也是对涉疫情刑事法律风险最大的防控。

本期撰稿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张开颜  联系方式:1395710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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