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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38期

时间:2019-11-14 14:20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4753

会员法讯第38期

一、法讯速递

2019924日,国务院官网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该指导意见从强化各方责任、完善管理体制、健全支撑体系和加强监督管理4个方面明确了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主要举措。

指导意见突出了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明确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房屋所有权人和产权人管理职责;履行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模式,健全监管体系。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了建设单位质量责任要求,提出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保证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违法发包工程。特别是通过建立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建设单位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关键质量信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督促建设单位认真履行质量承诺。提出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完善建筑市场体系;强化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落实,加大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方面处罚力度,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处罚措施。此外,指导意见还提出加强社会监督,完善质量共治体系,建立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推行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信息公开等。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为切入点,着力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

    二、以案释法

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了若出现工人“闹事”、延误工期等情形,发包人可以对承包人进行“罚款”的条款是否有效?

    案情介绍:

2011313日,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振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建筑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由乙方就山东省宝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医疗仪器生产项目二期工程进行劳务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不能到甲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任何办公室或生活区吵架,不得发生工人聚众闹事、上访等事件,也不得提出合同外的任何要求。否则,每次罚款乙方10万元人民币。若发生乙方施工工人因工资等原因聚众闹事、上访等事件时,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代付工人工资,同时对于期间甲方为此所支付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从乙方结算值中直接扣除。” 甲乙双方还通过会议纪要约定了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愿意接受每天10000元的罚款2011611日,因存在工人闹事、延误工期等矛盾,双方签订《补充合同》解除《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解除后,双方因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罚款”产生争议,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振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建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振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被告振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对其上述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可双方对于“罚款”的约定。

解析: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罚款”条款,并非《行政处罚法》意义上的“罚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罚款”条款视同违约责任条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十九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期和质量等奖惩办法的约定,应当视为违约金条款。当事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整的,可予支持。因此,法院基本上认定“罚款”条款的本质为违约而认可“罚款”条款的效力,但是“罚款”条款存在其他无效情形的除外。

    三、法务问答

问:联合体承包的法律特征?

答:联合承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或其他组织,组合成一个联合体,通过联合体之间的合同结成联营组织。《建筑法》第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联合体具有共同投标、共同签订联合承包合同、共同向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特征。

问:联合体投标、承包实务中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

答: 联合体承包的施工项目往往是一些大中型规模的工程项目,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与单一主体承包相比较,联合体承包更容易发生矛盾。为减少或避免纠纷,采用联合体模式承包建设工程时必须注意:

1)联合体之间必须签订联合协议,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均须与发包人签订联合承包合同,若由牵头人或代表人代表联合体签订联合承包合同,联合体各方须向牵头人、代表人出具委托书;

3)组建联合体必须符合法定的资质条件。

    四、温馨贴士

20191015日起,浙江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取消。

省住建厅《关于取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通知》(浙建【20198号)规定:

一、取消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自动作废。

二、持有我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正在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在20191231日前,暂可继续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聘用单位应尽快按照有关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

三、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浙人专〔2005199号)第七条规定的,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可免试《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科目。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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