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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35期

时间:2019-09-11 16:19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4677

会员法讯第35期

 

法讯速递

新修订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8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修订出台《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进行规范和优化,进一步提高监督投诉质效,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此次修订出台的新办法扩大了纳税服务投诉范围,投诉边界更清晰;拓宽投诉渠道,主体权责更明确;规范受理流程,办理时限再压缩;建立快速处理机制,投诉处理更高效。新办法将于2019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办法明确,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对纳税服务的投诉范围,除了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外,还包括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及其服务质效的投诉。例如,对税务服务言行不符合文明服务规范要求等行为均可投诉。新办法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者当面等方式提出实名投诉,既可以向本级税务机关提交,也可以向其上级税务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办理或转办。新办法将各类投诉的办理时限全部压缩50%:受理审查环节由2个工作日压缩为1个工作日,服务质效、权益保护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服务言行类投诉的办理时限从1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

以案释法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发包人应如何救济?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甲公司作为建设方,将其防水工程发包给乙防水公司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产生争议,乙防水公司起诉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无故将其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并就实际完工部分追索工程款。甲公司抗辩称,其不支付乙防水公司工程进度款并将其赶出施工现场的原因,是乙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其已自行对不合格部分进行了部分修缮处理。庭审中,甲公司提交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乙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并要求扣减相应工程价款。庭审中双方对甲公司修缮的具体部位、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有争议,甲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法院最终审定因甲公司主张不能成立,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将乙公司赶出施工现场,构成违约,需支付乙公司剩余工程款。

法院观点

双方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及形式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甲公司主张乙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价款,应就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虽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要求对乙防水公司施工的工程进行质量问题鉴定,但其自认已对涉案工程自行进行了修缮,涉案工程已不能反映乙公司完工时的原貌,失去鉴定的基础,对其要求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据此,法院认定甲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认定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将乙公司赶出施工现场,构成根本违约。按照乙防水公司实际完工部分,支持了乙防水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由此可见,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就此的救济途径是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减少报酬、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但发包人在未有证据证明已向施工人发出修理或返工、改建的通知的情况下,擅自对工程进行修缮,存在履约不当,且在不能证明自己具体修缮的部位及修缮的具体工作内容的情况下,要求对施工方已完工部分进行质量问题司法鉴定,因此时工程已不能反映施工方完工时的原貌,将失去鉴定的基础。本案提醒广大开发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但要诚信履约,还要正当履约,并且要有证据保存、保护意识,否则,一旦发生诉讼,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务问答

问:建设施工合同在哪种情况下签订,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签订的合同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温馨贴士

一、二级建造师可以直接聘为工程师、助理工程师了!

2018年12月,浙江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局)根据中央和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以工程技术专业分类为基础,建立健全面向全社会、统一规范的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将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明确对应关系。工程技术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聘任时,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称;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称。

本期撰稿

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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