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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二十一期

时间:2018-07-13 15:24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6225

会员法讯第二十一期

    一、法讯速递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

2018年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将大大精简审批环节,主要包括:

*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

*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文件同时确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省等16个地区开展试点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

二、以案释法

EPC总承包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分包合同约定为诉讼,分包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能否把业主一并起诉至法院?

案例索引

发包方德令哈白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承包方瑞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德令哈白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33.7365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应向北京仲裁委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之后,瑞能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合同中的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季华,双方签订了《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述工程完工后,瑞能工程有限公司未向季华支付全部工程款项,经催告后仍未支付,于是季华在项目所在地将发包方德令哈白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与承包方瑞能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发包方德令哈白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起了管辖异议,认为其与承包方瑞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本案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季华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德令哈白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和承包人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但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与德令哈白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款结算问题,由于双方签订的《德令哈白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33.7365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故双方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等争议,应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季华对德令哈白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应予驳回。季华与瑞能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问题,虽然双方在签订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向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该约定违反法律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由工程施工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可继续审理季华诉瑞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综上,法院裁定如下:驳回季华对德令哈白鹿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律师观点: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因此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除非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否则发生争议均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法务问答

问:联合体投标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资质应当如何确定?

答:联合体投标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应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就低不就高”。如果同专业的两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中,一个是甲级资质,一个是乙级资质,在投标时该两个投标人组成的联合体的资质只能定为乙级。《招标投标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促使资质优等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以优等资质获取招标项目,而由资质等级较差的承包商来完成,以保证工程质量。

问: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的牵头方一方与招标人签署合同,是否可以?

答: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是作为一个共同的主体参与投标的,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牵头方代表各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联合体成员单位明确授权牵头方代表联合体签订合同,牵头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被视为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四、温馨提示

    5月7日起,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有新政策

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2018年5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期撰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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