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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08 10:33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461
会员法讯第102期
一、法讯速递
2025年2月10日,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
该《实施办法》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细化。该《实施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细化完善新修订的《公司法》及配套行政法规,提升公司登记管理规范和服务质量。该《实施办法》内容丰富,明确了公司登记管理要求、细化了公司缴纳注册资本的有关要求、规范了公司登记程序,强化了公司登记管理和服务。该《实施办法》主要包含了以下内容:
(一)完善注册资本及认缴出资制度。《实施办法》新增了股东出资形式,如果法律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属等有规定的,股东可以按照规定用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价出资;调整了存量公司的认缴出资期限,规定了对特殊的存量公司可以进行豁免;明确出资异常的判断标准;并要求公司的出资信息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公司治理与责任约束。《实施办法》新增审计委员会备案,赋予了公司治理上更大的灵活性和自主权;要求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对登记联络员进行备案;明确不适格董监高的解除规则及要求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三)优化公司登记流程。《实施办法》优化了实名验证程序,允许被“限高”人员通过国家允许的方式进行实名验证;简化住所证明与核实,允许各地通过建立标准住所数据库或信息登记库,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简化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材料的提交,允许通过数据验证住所真实性,以提升登记便利性。
(四)完善公司注销/清算机制。《实施办法》实施了代为注销,规定公司因股东死亡、注销或被撤销等特殊情况导致无法自行办理注销登记时,可以由股东的合法继受主体或全体投资人代为办理注销登记;引入了涤除公示制度,针对公司拒不办理变更登记及备案时,登记机关会协助法院向社会公示涤除信息。
二、以案释法
建工背景下签订的名为购销合同,实为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
(一)案情介绍
2022年7月21日,A公司(建设单位)、B公司(分包单位)、C公司(总包单位)签订全铝家具、门套三方协议,约定A公司在某工业园区的装修工程由C公司承包,B公司为全铝家具、门套的供应商。因上述工程项目需要,2022年10月20日,B公司与D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D公司向B公司提供洗衣柜台面及橱柜台面(含安装)。2023年12月29日,D公司与B公司对账,B公司欠付D公司款项613172元。后D公司起诉B公司、A公司、C公司支付上述款项。D公司向A公司、C公司主张款项的理由是认为案涉项目是装饰装修合同,D公司安装施工完成了部分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要求A公司、C公司承担责任。
(二)法院裁判
本案《购销合同》约定,D公司依照B公司的订单要求确定洗衣柜台面、橱柜台面的数量、颜色、型号等(含安装)。根据上述采购购销合同的内容,该合同性质符合承揽合同的特点,而非装饰装修合同或买卖合同。D公司要求A公司、C公司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
(三)律师观点
合同的成立往往系合同主体之间的合意,除了法律的额外规定,
其产生的效力约束也仅在成立的合同主体之间。而建工背景下的承揽合同一般认为不能参照建工的有关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主要理由如下:
一、建工司法解释关于合同相对性规定的突破,系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所规定的特殊救济方式,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由农民工组成的实际施工人因合同相对人缺乏支付能力而救济不能的情形,并不具有普适性。
二、建工合同虽然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但两者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别,例如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须是具备资质的法人,而承揽合同未做特殊要求;其次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在合同形式方面及标的之间也不尽相同。所以承揽合同并不能想当然的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但并未规定承揽合同可以直接参照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相关规定的。
三、法律问答
(一)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正如上文所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在本质上讲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二者有很多相似点,但因其行业特点,所以法律在规定的时候,将二者分别规定并加以区分。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要工作能否交由第三人完成及责任承担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法律严禁分包人将工程再次分包,并且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人就工作成果与总包人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承揽合同中,对于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程序则相对宽松,虽然要求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但不严格禁止转、分包;主要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部分辅助工作交与第三人完成,则无须征得定作人同意。承揽合同分包后,次承揽人就完成的工作一般仅向承揽人负责,无须直接向定作人负责。
2.合同形式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法律要求订立该合同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属于要式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法律并未对承揽合同的形式予以规定,故承揽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管辖权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一般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在承揽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没有书面管辖协议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进行管辖。
4.合同主体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不仅需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还需要一定的资质,没有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包工程,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在承揽合同中,对承揽人的资质并无特别要求,只要有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能够完成定作人指示的工作即可。定作人、承揽人均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5.合同解除权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对于合同的解除往往只能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主体之间的约定进行解除,而不存在任意解除权。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除了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之外,还具有任意解除权。
四、温馨贴士
如果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相关费用的,承揽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行使留置权不意味着承揽人不再履行交付义务,仅系暂时停止交付,待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费等价款后,再履行交付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完成的工作成果,不包括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模具等物。
本期撰稿
浙江诺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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