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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76期

时间:2023-01-13 15:48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1223

会员法讯第7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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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讯速递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 “个转企”更便利

国务院第190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稳定和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下是重点内容解读:

1.强调对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或者非法干预。理解本条应当结合《民法典》第56条第1款: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规定了国家如何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七条至第十条对国家如何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方面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将“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本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3.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更便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如何最便利的“个转企”,本条是本次条例修改变化最大的一条,由原来的“先注销、后成立”改为“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这一规定便利了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转让,实现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在成立时间、字号和相关行政许可方面的延续,大大简化了手续、降低了制度性交易成本。需注意的是,本条仅为变更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提供便利的行政服务,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4.财税和金融支持。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对个体工商户的财税和金融支持。资金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尤为重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需要充分发挥各类资金作用,严格落实相关财税支持政策,不断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多措并举解决资金问题。条例分别从资金、财税、贷款三方面对此作出了安排。

5.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个体工商户因其规模小、影响范围有限,往往不重视对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和运用,对其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制约。条例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规定国家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相关权利的保护力度,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二、以案释法

建设工程总包人转包人)是否应在欠付转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付款责任?

案件索引一

2021)最高法民申3670号案:实际施工人吴先进等五人提起诉讼,要求转承包人张曦、张伟峰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发包人九江富和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人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法院判令张曦、张伟峰支付工程款,并判令总承包人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观点

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虽非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但其作为转包人,对张曦(转承包人)尚未支付完毕全部的工程款,因此原审判令其对张曦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并未实际损害其利益。

案件索引二

2021)最高法民申4495号案:凤县人民政府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城乡建设公司,城乡建设公司将工程交由长城路桥公司施工,长城路桥公司又将工程交由杨兴川施工,杨兴川主张本案工程款。一、二审判令长城路桥公司承担本案付款责任,杨兴川再审申请认为城乡建设公司应当与长城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观点

转包人城乡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杨兴川无直接合同关系,双方并非本案合同相对人。实际施工人杨兴川要求转包人城乡建设公司承担本案连带责任,无明确法律依据,原审对其该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律师观点

纵观上述两个案例,基础事实基本雷同,都是承包人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出去,转承包人再将工程转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在要求转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同时,要求总包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但是,最高法在两个案件中所采取的是一正一反的观点,可见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仍然存在。就总包人是否要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问题,我国法律、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实践中各级法院的裁判意见也不统一。20221月7日最高法民一庭专业法官会议纪要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付款。同理,总包人也并非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故此种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也不能向总包人主张付款。当然,每个案件的细节会略有不同,我们在遇到类案时要注重相互之间细节的区别,可能会因某个细节的不同改变案件的结果。

三、法务问答

问: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中标后发包方又同中标人另行约定如工程未拿到“鲁班奖”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该约定是否有效?

答:该约定已经构成了对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施工任务之义务,享有按合同约定受领工程价款之权利;发包人享有按合同约定接收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产品之权利,负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之义务。由此可见,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言,其合同实质性内容一般包括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

“鲁班奖”是全国范围内的建筑行业最高质量奖,从法律性质上讲,这种奖励所依附的标准并不属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而是行业领域所鼓励的标准。在招标投标合同已经约定为工程合格标准的情况下,发包方与承包方又另行约定必须拿到“鲁班奖”,否则就扣除履约保证金,此种承诺所赋予承包方的义务已经高于招标投标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上已经改变了招标投标文件所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他协议”的规定,故此可以认为上述约定应属无效。

四、温馨贴士

金税四期年底或将上线,高净值人群受影响较大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在一次讲话中明确提出:在2022年12月31日之前,基本实现金税四期的研发工作。

金税四期是国家税务部门信息化系统基础工程升级改造项目,将与金融系统信息共享,对纳税人的收入、支出等进行互联网+大数据风险管理,对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实行核查实现对业务全面监控。届时,企业、个人数据信息将更加透明,对企业、个人的税务稽查将会更严、更精准,更全2023年,将基本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预填申报,纳税人缴费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

金税四期上线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比如支付宝、微信)等参与机构可以核实企业相关人员重要信息,多维度核查企业及相关人员的真实性,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识别企业是否有开户资格对于个人而言,资金的监控将会更为严格,特别是个人银行卡交易,个人名下一张银行卡涉案,5年内不能开新户,同时计入征信实现“让守信者处处受益、让失信者处处碰壁”的目标。对于高净值人群来说,随着自然人纳税识别号的建立和新个税中引入反避税条款,计入征信,海内外资产收支更透明。

本期撰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方志宇

 话:13968123826

联系人:王寒梅

电话:135883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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