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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法讯第66期

时间:2022-03-15 14:57 来源: 杭州市建筑业协会 阅读: 2209

会员法讯第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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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讯速递

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为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完善国家创新体系,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为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促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法治保障。

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共12章117条,包括总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章节。此次修法,极具亮色的是“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鼓励科研单位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减轻事务性负担保障科研时间”等,积极回应各方面关切。

 

二、以案释法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明确承包人已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方式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因此具备优先受偿效力,可以排除其他债权人对抵债部分房产的强制执行。

基本案情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紫杰投资公司等申请人申请执行银都房开公司债务纠纷案时,对案涉房产采取强制措施,建机工程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支持,紫杰投资公司提起诉讼。

案涉工程分别于2009年4月25日、2011年1月8日、2011年2月28日竣工验收并交付,2009年9月29日、2011年3月28日银都房开公司与建机工程公司分别签订结算书。后银都房开公司出具《关于我司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抵偿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有关情况的说明》,该说明载明:“鉴于我司因位于大邑县大邑大道458#邑都上城项目欠付省建机公司工程款6830778元,且省建机公司享有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经多次磋商,我司于2013年7月11日与省建机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我司房源中价值7330778元的15套房屋用以抵扣欠付建机公司的工程款6830778元……”,原审中建机工程公司已将该份说明作为证据提交,银都房开公司原审代理人对该份说明的真实性无异议。

再审申请人认为:《关于我司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抵偿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有关情况的说明》可以证明建机工程公司在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六个月法定期限内通过磋商的方式向银都房开公司主张过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故建机工程公司与银都房开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案涉《协议书》时,并未超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法定期限,故以房抵债协议处分案涉房产的效力优先于其他债权,可以排除其他债权的强制执行。

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现规定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建机工程公司承包建设了银都房开公司的“邑都上城”项目,银都房开公司欠付建机工程公司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双方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以案涉项目的13套房屋在内的共15套房屋作价抵偿银都房开公司欠付建机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并就案涉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建机工程公司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上述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的方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现规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紫杰投资公司对银都房开公司享有的是普通债权,因此建机工程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紫杰投资公司的普通债权得到受偿,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故本案不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机工程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其再审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为催告、协议折价、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法律并未限制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用哪种方式,故当事人可以采用以上任一种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建机工程公司与银都房开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并注明建机工程公司主张了优先受偿权,双方签订该协议的行为实质是通过协商折价的方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行为符合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故建机工程公司就案涉房屋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紫杰投资公司的强制执行。

 

三、法务问答

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时使用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认为:借款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借款协议》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故在《借款协议》上加盖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对借款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实务中对于加盖项目部相关印章的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否需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也存在不同判例及规定,故仍需个案分析。

 

四、温馨贴士

1.实施特殊工作时间制度要有相应行政许可

获得实施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时间制度,是用人单位化解加班工资压力的重要手段,但须注意的是,这两种工作时间制度一定要获得相应的行政许可后方能有效。所以,公司要注意检查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行政许可是否处于持续有效状态。如果已经失效或即将失效,请及时办理新的行政许可。如果公司尚未实施特殊工作时间制度的,请及时办理相应的申请。

2.入职审查须注意4方面的情况

入职审查通常要查验拟入职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资质证件、劳动关系证明(含失业登记证),并对竞争限制义务、身体健康状况、个人简历和其他个人信息进行查验。这些查验工作事关入职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可以排除企业潜在的法律风险。

需要特别提醒公司注意的是:A、在查验证件时,应当查验原件并留存证件的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的员工在复印件上签注“与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和签名并妥善保管好,保管期限最少到其离职后的3年。B、可以要求入职员工提交芝麻信用、信用卡还账记录,要求提交原件或当场打开支付宝查询,以判断员工的财务状态和信用情况,财务、采购及重大涉密岗位还可以要求员工提交个人征信报告。C、可以对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包括进行员工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情况查询,以判断员工是否为职业碰瓷人及其能否胜任岗位。D、在进行B项或C项时,需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最基本的方式是事先获得员工授权和同意。

3.员工离职应面谈并记录签字

无论因何原由、谁先提出解除请求,均应面谈并进行记录,由员工当场对笔记进行签字确认。如需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辞退员工的,要保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及制度的合法有效。员工平时的绩效评估、考勤记录表均是作为解除的重要事实依据,均需由员工亲自签字确认,故制度的有效和记录的完整非常重要。若要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前提是员工明确知晓了其岗位工作的内容与职责,因此建议劳动合同中要对岗位有说明,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调岗,并要求员工在入职时签字确认。

另外,《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因无法胜任现工作时不得直接解除,而需要先进行培训或调岗。在整个过程中,公司需要做好以下证据的留存:A、不能从事原工作的考核证明;B、内部调岗证明或培训证明;C、调岗后仍不能从事工作的考核证明;D、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支付替代通知金的证明。如员工提出辞职,最保险的方式是要求员工统一使用“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这一表述。

公司还需注意的是,在员工个人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在离职审批单或者联系单中,必须在员工的签名处印有“双方工资等报酬已经结清,再无争议”等字样。

本期撰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方志宇

电话:13968123826

联系人: 王寒梅

电话:135883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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